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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贯彻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入户条件
  下列农村户口的人员,在小城镇已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而且在有了合法固定的住所后居住已满两年的,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一)在小城镇务工经商和兴办第二、第三产业的人员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二)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的外商、华侨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大陆亲属以及聘用的生产、管理人员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三)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的国内单位聘用的生产、管理人员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四)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经批准自建房的居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经批准在小城镇购买商品房或者自建房,需要照顾入户的大陆亲属;
  (五)小城镇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连续聘用3年以上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六)投靠小城镇居民生活的直系亲属;
  (七)其他有正当理由、符合在小城镇落户条件的人员。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与当地原有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同对待当地原有居民一样,对他们的入学、就业、粮油供应、社会保障等一视同仁。
  四、加强宏观调控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既是整个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组成部份,也是小城镇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必须与其他方面的改革相适应。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小城镇的人口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小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与综合承受能力,加强对小城镇人口总量的宏观调控,保证农业生产、小城镇的经济与基础设施建设、就业和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以及各项公益事业等与人口增长协调发展,防止在进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时不切实际地“一哄而起”、盲目扩大小城镇规模,造成“进城热”、“建城热”或者大量占用耕地削弱农业的基础地位。为此,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认真编制、上报人口机械增长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对执行情况要加强监督管理。
  试点小城镇农村人口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实行指标控制,并纳入自治区年度“农转非”人口控制计划。“农转非”人数必须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计划指标内,不得突破。指标待国家计委商财政部、公安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下达后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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