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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贯彻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公安厅关于
 贯彻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7年11月21日 桂政发〔1997〕96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贯彻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以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国务院于1997年6月10日下发了《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同意对我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进行逐步改革。根据国发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为做好我区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经济的需要,是引导农村非农产业发展,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有序地向小城镇转移,加快小城镇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减轻大城市人口压力的一种导向性政策。改革本着合理控制大中城市,积极发展小城镇和有利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原则,选择少量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较高、财政有盈余、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一定基础、在当地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县(县级市)城区的建成区和建制镇的建成区,先期进行两年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然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分期、分批推开。
  二、实施范围
  为了保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过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决定将原已列入自治区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的兴业县石南镇、北流市西垠镇、平南县大安镇、贺州市信都镇、邕宁县吴圩镇、横县校椅镇、灵山县陆屋镇、平乐县二塘镇、宜州市德胜镇、贵港市港北区覃塘镇、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和百色市百色镇、合浦县公馆镇、浦北县寨圩镇、东兴市东兴镇、柳江县拉堡镇、临桂县二塘镇、岑溪市岑城镇、鹿寨县雒容镇、宾阳县宾州镇等20个镇,作为自治区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镇。未列入这次试点的建制镇,特别是未设立预算的建制镇或者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贫困县的建制镇,在具备设立预算条件或者取消国家财政补贴前,暂不进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已经进行的,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不得自行确定或者扩大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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