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六部门
关于地方自建电厂上网及电价管理意见的通知
(1997年8月29日 桂政发〔1997〕73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计委、经贸委、财政厅、水电厅、物价局、电力局《关于地方自建电厂上网及电价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地方自建电厂上网及电价管理的意见
(自治区计委、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电厅、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电力局 1997年6月18日)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区电力投资和管理体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95〕65号)规定,现将我区地方自建的中小型水电站和火电厂(以下简称:地方自建电厂)的上网及电价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上网管理
(一)自治区鼓励建设调节性能好,以枯水期电能为主的水电站,自治区主电网将优先允许上网。地方自建的中小型迳流水电站、小火电厂原则上不得上自治区主电网供电。
(二)对要求上自治区主电网销售电量的地方自建电厂,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申请,上报接入系统及配套送出方案,经自治区计委会同有关单位审查批准,作为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开工建设的必备条件之一。
(三)地方自建电厂申请与自治区主电网并网运行的,并网双方必须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签订并网协议。具体程序按电力部《
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电政法〔1994〕315号)的规定办。
(四)地方自建电厂与自治区主电网并网后,双方必须严格按并网协议进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