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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5月8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8日)废止(原因: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取代)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18号)


  《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7年10月4日
            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的管理,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应配套的公共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的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
  本办法所称住户,是指住宅区内的房屋的产权人或使用人。
  第四条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是南宁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物业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环境卫生、园林、市政、供水、供电等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本市城市住宅区管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及服务经营型的物业管理模式和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住户自主管理与物业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

  第六条 住宅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组建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由住宅区首次住户大会或住户代表大会选举或协商推举产生。
  管委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七条 管委会代表住户的利益,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管委会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制定管委会章程,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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