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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共绿地管理处罚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5月8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8日)废止(原因:有关内容已纳入《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部分处罚内容已纳入《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南宁市公共绿地管理处罚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7年10月17日

            南宁市公共绿地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公共绿地的维护和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处罚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绿地,是指市区内广场、游园、干道绿化带、防护林等非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绿地。
  第三条 爱护公共绿地内的花草、树木,不准实施各种破坏绿地的行为。对践踏绿地、折枝、爬树、采花者处以30元至500元罚款。
  第四条 爱护公共绿地内的公共设施。凡损坏的,除责令赔偿外,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
  第五条 维护公共绿地的卫生,不准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乱倒污水及其他废弃物进绿地内。违者除责令清扫外,处以5元至20元罚款。
  第六条 任何车辆不得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行驶或停放。将非机动车驶入或停放在公共绿地内的,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将机动车驶入或停放在公共绿地内的,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在公共绿地周围摆摊设点或擅自堆放物料。违者,没收其经营的食品及堆放的物料,并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
  第八条 禁止在公共绿地周围搞迷信、赌博等违法活动。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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