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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五)坚守岗位,廉洁奉公,依法把好木材运输检查关成绩显著的;
  (六)节柴改灶、降低生活烧柴消耗成绩显著的;
  (七)保护野生动、植物成绩显著的;
  (八)防治森林病虫害成绩突出的;
  (九)在林业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成绩显著的;
  (十)在木材和其它林产品的经营、综合利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一)对盗伐、滥伐、非法经营及运输木材、竹子和竹木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举、制止,或者在查处林业案件中同犯罪分子斗争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下列各项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林场领导在任期内,对本地森林资源保护措施不力,盗伐滥伐严重,导致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发生森林火灾,不积极组织群众扑救,造成损失,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分。
  (二)盗伐、滥伐森林和林木未构成犯罪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滥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或交纳相应的造林费用,并处以违法所得五至十倍罚款。
  (三)采用挖根、采枝、摘叶、剥皮等方式毁坏林木的,视其情节轻重,按盗伐或滥伐林木论处。
  (四)发生山林火灾,损失轻微的,责令失火者赔偿损失,并责成限期完成造林更新。
  (五)非法捕猎、采挖和收购、运输国家、自治区级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六)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没收所采伐的全部木材,并处以木材价款一至二倍的罚款。
  (七)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收购、加工、销售木材或者收购的木材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没收其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至五倍的罚款。
  无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及其林产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运输的木材及其林产品。
  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的单位和个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国家工作人员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受贿渎职放行木材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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