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森林资源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和火灾的防护工作。严禁毁林开荒、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维护生态平衡。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检疫工作,研究、指导林农实用有效的防治技术。
发生森林病虫害,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经营、谁受益、谁防治的原则,及时组织除治,防止蔓延。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实行全年为森林防火期。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四月三十日为全县森林特别防火期。
特别防火期间,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发布森林防火戒严公告和宣布戒严。自治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分部负责辖区森林防火的组织和检查,实行森林防火汇报制度和值班制度。
自治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乡(镇)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分部以及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要对干部、群众和学生进行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各族人民森林防火意识。
自治县各族人民都要遵守林区野外用火制度。野外生产用火实行县、乡(镇)、村民委员会三级审批制。
进入林区或者旅游区的游客,必须自觉遵守当地森林防火制度。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部门。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同时报自治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迅速赶赴火灾发生地,投入扑救。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或抚恤。
第三十条 自治县境内的花坪自然保护区、建新候鸟自然保护区、矮岭温泉和已划定的福平包、西江坪、锅底塘、南山、代营山、平也水源林、水寒山、大花冲、翁古山九大片水源林保护区,实行重点保护管理,全面封山育林。
因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视片等活动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单位、个人,必须经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自觉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种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