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发生林地、林木权属纠纷,按下列权限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或者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发生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争议,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或者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职能部门处理。
  县际间林地、林权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处理。
  对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林地、林权争议未解决前,争议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占有争议的林地,不得砍伐争议林地上的林木。
  第十六条 自治县坚持森林资源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在上级批准给自治县五年森林的采伐限额内,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自治县实际,负责安排年度木材采伐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自治县计划部门根据自治县年度木材采伐计划分解下达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县人民政府下达的采伐指标,按森林资源分布状况,负责分配到各村民委员会和农户。
  第十七条 单位、集体、个人采伐林木必须申办采伐许可证,严禁无证采伐。
  成片采伐林木,由当地林业工作站负责审查,报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行。
  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得重复使用,不得伪造、买卖和转让。
  第十八条 单位、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因各种灾害受损,需要砍伐出售的,由林木所有者提出砍伐申请,经当地林业工作站核实,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列入自治县年度砍伐限额指标。
  经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薪炭材和在林木生产中带出来的短小材、炼出材,可以进行深加工,不列入当年采伐和销售指标。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中、幼林抚育间伐的木材,自治县可以自行加工和销售,不计入年度主伐指标。
  按照林种结构调整整体规划需要砍伐的林木,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砍伐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列入自治县年度采伐限额。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