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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植树造林月期间,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和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义务植树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自治县各民族公民应按国家规定积极完成义务植树造林任务。凡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除病残者外,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3株以上。不完成义务植树任务者,应交纳义务造林费。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合理调整林种结构,进行残次林更新改造,优先森林资源,使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比例趋于合理。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按照统一规划,投资造林或者合作兴办股份制林场、苗圃和果园,谁投资谁受益,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项目、技术、资金上优先扶持高山、半高山地区群众造林和开展林业多种经营。
  在自治县境内的国有林场要在种苗、技术方面技术当地群众发展林业生产,进行生产建设优先雇请当地社会劳力。
  第十条 自治县建立林业发展基金制度。林业基金的来源:
  (一)自治县按规定收取的按比例留用的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资金、林业保护建设费;
  (二)自治县、乡(镇)财政预算中林业专用资金;
  (三)自治县森工企业按规定提留用于营林的资金;
  (四)银行贷款;
  (五)农业开发基金中用于造林绿化方面的资金;
  (六)扶贫资金和城乡建设费中用于林业方面的资金;
  (七)森林资源受益部门交纳的水源林管护费和森林资源补偿费;
  (八)林业有偿使用回收资金;
  (九)林业及其他部门用于发展林业的培训费;
  (十)其他有关收入。
  林业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林业基金的使用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经林业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自治县境内的林地分别属于国家、集体所有。
  自治县境内林地的所有权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认。
  自治县境内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林地依法确认给单位、个人开发、经营、使用,也可以转让、出租。
  林地使用权一经确认,当事人应申请办理权属手续,使用期满,林地使用权仍归林地所有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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