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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7修正)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民族医药、医术的挖掘、整理、研究和应用,发展民族医药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计划免疫,加强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的防治,加强妇幼、老年保健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卫生条件,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经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集体、个人可以开办医疗门诊、中草药店,民间医生可以行医。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传统体育运动和群众性体育活动,培养体育人才,增强人民体质。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和自治县实施,制定计划生育的办法,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第五章 民族关系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障自治县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和睦相处,齐心协力把自治县建设好。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各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决定。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群众互相学习语言文字。积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的活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定为每年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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