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富川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7修正)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开发利用水面资源,加速发展渔业。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国有工业企业的改革、改造和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政策和措施,引进人才、资金和技术,兴办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独资企业。扶持和发展乡镇企业。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边远贫困地区和水库搬迁移民工作的指导,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从财力、物力和技术方面扶持贫困地区农民和库区搬迁移民进行开发性生产,改善生产条件,发展商品经济,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贫困乡、镇、村扶贫项目的立项和资金安排,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优先照顾。
  贫困乡、镇在本县县城或者经济、交通较为发达的乡、镇兴办企业所创属于本县收入的税利,部分或者全部返还贫困乡、镇。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对外贸易政策,大力发展矿产品、木材、竹木制品、林化产品、水果、药材等出口商品,开展对外贸易。
  以本地资源为原料加工出口创汇产品且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自治县优先供应原料。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以国有商业为主导的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多渠道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发展集体、联户和个体商业,搞活商品流通,繁荣民族贸易。
  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优惠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利用本地资源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艺品。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运输业和通讯事业。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加强乡村公路、道路和农村通讯网点建设,逐步改善运输条件和通讯条件。
  自治县社会集资修建的公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允许依法合理收费,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支持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开发资源,兴办企业、事业。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照顾自治县的利益,作出有利于自治县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龟石水电厂在枯水期的发电量百分之七十留给自治县安排使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