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四条 “罚没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每日加收罚没金额3‰的滞纳金”修改为:“罚没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