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认真执行招生中的民族政策和其他倾斜照顾政策
为加速培养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才,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1997年继续实行如下照顾录取办法:
(一)区属院校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所占的比例力争达到少数民族占全区人口的比例,其中区属民族院校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除外语专业)要占校招生人数80%以上,其他院校要占35%左右。
(二)对山区、边境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考生,在其文化总分不达录取分数线时,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予以照顾:在全区范围内(除自治区辖8市城区)对瑶、苗、侗、毛南、仫佬、回、彝、京、水、仡佬等10个少数民族考生和融水、三江、金秀、大化、都安、环江、巴马、罗城、隆林、龙胜、富川、恭城等12个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同等待遇的凌云、西林、资源3个县以及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东兴市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20分;对百色、乐业、田东、田阳、田林、那坡、德保、靖西、平果、河池、宜州、东兰、凤山、天峨、南丹、融安、象州、武宣、忻城、灌阳、马山、上林、扶绥、崇左、宁明、龙州、凭祥、大新、天等、隆安、昭平、蒙山、上思等33个区县(市)和边境县(市)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10分。上述县(市)可低于最低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10名左右。
(三)除上述县(市)外,区内其他县(市)和自治区辖8市郊区的壮族考生,总分降7分;南宁、桂林、柳州、梧州、钦州、北海、防城港、贵港8个城市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5分。
(四)对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同时,也要注意录取散居在少数民族高山地区的汉族考生。
(五)区属高等学校举办的民族预科班,面向老、少、边、山、穷县(市)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全部招收农业人口的少数民族考生,这些学生到广西民族学院补习一年高中文化,考试成绩合格后按定向生资格直升有关高校本、专科各专业,毕业后安排回原籍工作。要采取措施,从特困县、特困乡中招收学生。
(六)为了更好地培养四化建设人才,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对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对烈干配偶或烈士子女,对高中阶段通加单学科全国竞赛获前3名奖的考生,总分可降10分,择优录取;对区内外在我区老、少边、山、穷县(市)工作的职工子女,高中阶段在当地读书者(户口须在1994年9月1日前迁入),可在当地报考,按我区录取分数线录取,毕业后分配在我区工作。
(七)为了在招生中体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农村育龄夫妇少生、优生,除旧俗,树新风,对农村中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无儿独生女户的考生,总分降10分,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