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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花园”管理处罚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民族、朝阳广场管理暂行规定[失效](发布日期:1999年7月7日,实施日期:1999年7月7日)废止

“朝阳花园”管理处罚规定
(1997年6月23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

  第一条 为加强朝阳花园的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处罚规定。
  第二条 进入花园休憩的群众,要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第三条 爱护花草树木。对于折枝、摘果、采花者,处以30元至50元的罚款。
  第四条 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包括婴儿推车、残疾人扶椅)进入花园,违者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
  第五条 爱护绿地。不准进行有损绿地的游戏活动,违者处以80元至100元罚款。
  第六条 不准擅自在花园内及周围人行道摆摊设点营业,乱贴小广告标语,违者一律取缔,并处以20元至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爱护公共设施。凡损坏公用设施的,除责令赔偿外,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
  第八条 维护公共场所的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及其它废弃物。违者,除责令清扫外,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不准乱倒污水、堆放杂物。违者,处以20元以上200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禁止在花园内及周围人行道占卜算命、赌博等违法活动。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严禁带狗及其他动物进园内,违者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统一制作的执法标志,统一使用财务部门印制的罚没收据。要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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