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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拟定的《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地、市、县暂不单独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机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日常工作由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其日常工作有接纳报名,主持考试,转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承办自治区考试办公室布置的有关考试具体工作。
  二、考试专业
  根据我区对各类专业人才的需要和有关高等学校的办考能力,本着先易后难,便于自学,专业面要宽,适应性要强的原则,确定考试专业。一九八四年上半年开考党政干部基础科、中文、英语等三个专业。党政干部基础科、中文由广西师范大学担任主考单位,英语由广西大学担任主考单位。随着经验的积累和办考条件的加强,将逐步增设考试专业,增加主考高等学校。
  各考试专业的考试计划,根据全国考试委员会制订的考试计划或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校的有关专业教学计划制定。考试计划包括考试要求、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学习书目、参考书目、实践环节的考试办法等。考试计划和考试大纲,于考试前半年公布,以便自学者根据计划和大纲的要求准备应考。
  三、考试办法
  为方便自学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采取单科考试和学科累计的办法,单科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按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经政治思想鉴定,发给毕业证书。试行专科与本科分段考试的办法,专科毕业证书获得者,按规定再考若干科合格后,可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考试计划规定的考试科目,由自治区考试委员会安排公布。专科和基础科的课程一般三年考完,本科的课程四至五年考完。每年举行考试一至二次。
  各考试专业的公共课和某些共同基础课(哲学、政治经济学、中共党史、语文、外国语、高等数学等),组织统一考试,其它科目按专业分别组织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六十分为及格标准。
  报考人员在一次考试中可申请参加一门或几门课程的考试。考试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可参加该科目下一次的考试。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免试某一课程。过去在各类院校所取得的成绩(学分),均不得作为自学考试的成绩(学分)。凡希望取得我区考试委员会发给的证书者,均需按规定参加考试。
  建立严格的考试制度,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对违犯纪律的应考者,取消考试资格、命题,阅卷,工作人员泄密、徇私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严肃处理。
  四、报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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