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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拟定的《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
 委员会拟定的《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3年10月17日 桂政发〔1983〕163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拟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告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便将来进一步修订完善。
  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它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建立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对开发智力,加速发展高等教育事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希各地、各部门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为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吴克清任主任;在自治区教育厅内设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作为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

  为了开展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调动广大群众的学习积极性,提高我区人民的科学文体水平,加速培养和选拨专门人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广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
  一、组织领导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考试委员会),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团体和军队的负责同志,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负责人、教授、专家组成。其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和政策,确定考试专业,指定考试专业和考试科目的主考学校,审定公布考试计划和考试大纲,组织部署考试工作,管理考试合格者的成绩档案,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办理其他有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宜。在自治区教育厅内设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作为自治区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由自治区考试委员会指定我区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分别担任不同考试专业或考试科目的主考学校。其任务是:负责提出考试专业的考试计划、考试科目的考试要求和考试大纲,编写自学指导书,负责考试例题和成绩评定,在自治区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上付署,承办自治区考试委员会交办的有关高等自学考试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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