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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厅关于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厅关于
 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1985年5月7日 桂政发〔1985〕62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财政厅《关于报请批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
  国家每年分配给我区的发展资金,数额较大,连续性长,这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我区老、少、边、山、穷地区人民的关怀。各有关县、自治县要把发展资金的管理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以促进本地区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尽快地改变经济落后面貌。

   关于报请批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报告

  为了进一步管好用好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充分发挥其使用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根据国家财政部(83)财预字第149号文《关于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地、县(市)、自治县贯彻执行。

         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经济效益,加快老、少、边、山、穷地区建设的步伐,改变落后面貌,根据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发展资金是国家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用于帮助老、少、边、山、穷地区发展生产,改善和提高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计划地改变这些地区的经济面貌。发展资金采取集中使用,分期分批安排的原则,重点扶持最贫困的地方,不按地区平均分配,也不按部门划分使用比例。
  第二条 接受发展资金的地区,要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原则,依靠党的政策,依靠当地人民的力量,奋发图强,治穷致富。要教育干部十分重视和珍惜这项国家扶持的资金,对资金使用效果好的,要进行表彰,并及时推广经验;对无故积压或使用不当,造成资金浪费损失的,各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要追究资金使用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并采取减少支援或停止支援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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