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植树造林,一定要讲究科学,注重实效,保证质量,不搞形式主义和“一刀切”。要因地植树,做到栽一棵保证活一棵,造一片保证成林一片。城镇、居民点植树要挖大坑,栽大苗,施基肥,淋定根水,有必要的还要搭保护架,要多种我区优良的有花有果的常绿树种,包括荔枝、龙眼、香蕉、木瓜、等果树,特别要注意选种阔叶树种。
八、为保证今后义务植树苗木的需要,各地要安排必要数量的土地和劳力,办好国营苗圃和集体苗圃,培育良种壮苗。同时,鼓励和帮助需苗单位自办苗圃,提倡城镇家庭和农村社员开展培育营养杯苗,培育花草。
九、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所需苗木及苗木费、管护费和其它资金,应当本着自力更生,勤俭节约的原则,一般由林木权属所有单位负责解决。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先用预算外收入,不足时再从包干的行政费或事业费中开支;厂矿企业(包括国营和集体)从企业留成资金中开支;社队集体从公共积累开支。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所需交通等费用,由参加单位自理。
十、义务植树的林木,要根据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情况分别确定归国家(包括部门单位)或社队集体所有,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书,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借口侵占。
十一、义务植树成活后的经营管护,由林木所有单位负责,可以自己组织林场,专业队或专业人管护,也可以订立合同,委托其它单位或社队经营管护,其林木益收按合同执行。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必须建立负任制,落实到人,保证培育成林。林木的采伐更新,必须接规定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城市林地、绿地、苗圃地,要严加保护,不得侵占,违者都要给予经济处罚或法律制裁。
十二、义务植树,每年秋季由绿化委员会组织一次检查、验收、总结、评比。对保证质量,完成任务的要给予表扬奖励。无故不覆行任务的单位和成年公民,则应进行批评警告,责令限期补栽,如不听从者,则给予一定经济处罚。对不完成任务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乱砍滥伐现有成林树木或毁坏新种树木,花草者,除退回原木,责令书面检讨外,给予一定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查清,依法惩处。
十三、驻我区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解放军总部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营区外义务植树和在营区内植树造林,各地人民政府要紧密配合,合理规划,帮助部队搞好植树造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