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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要按照绿化委员会的安排,义务植树五棵,包栽、包活;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整、育苗、管护及其它绿化任务。
  对于十一岁至不足十八岁的未成年公民,不硬性规定具体植树指标,应根据实际情况,量力而行。要教育广大青少年从小热爱祖国的花、草、树木,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对于免除此项义务的老弱病残公民,他们在自愿原则下,通过可能的方式支持义务植树的行动,应受到社会的尊重。
  四、凡承担义务植树的公民,各单位应据实统计,并逐级上报各级绿化委员会,作为分配任务的依据。
  各级绿化委员会,应根据各单位上报人数分配任务。此项义务劳动,限在本社、本县、本市所辖范围内,就近安排地段,包干负责;也可以按相应劳动量承担造林绿化的某一单项和几个单项的任务。任务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几年。
  为了搞好全民义务造林,要认真抓好一批重点,总结经验指导而上。自治区确定南宁、桂林、柳州、梧州和凭祥、北海、合山市,以及阳朔、兴安、邕宁、武鸣、宾阳、玉林、桂平、百色、河池、钦州、贺县的县城作为义务植树重点。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义务植树的重点单位。
  五、农村开展义务植树,要本着由近及远,由内向外的原则,搞好公社所在地的圩镇、居民点四旁绿化,以及铁路、公路两旁的绿化,同时也要搞好荒山荒地和机耕路、大道、村屯、河渠两旁,山塘、水库周围的造林。也可为本社队林场营造集体林。植树任务要分配到单位、到组、到户,包种包活。社员的自留山和房前屋后由社员自种自有,不属于义务植树范围。
  公路、铁路两旁属于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宜林荒山荒地,由主管部门自造自管,林权归主管部门;或由主管部门提供树苗,包给社队造林管护,有收后与社队比例分成。
  六、市、镇开展义务植树应根据市、镇绿化规划,达到城市绿化覆盖率的要求。市、镇区内的重点是搞好公园和风景区,街道广场和小游园,江河两岸等公共场所,以及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庭院、部队驻地、居民住宅区的环境绿化。市、镇郊区国有荒山和社队集体荒山的造林绿化,按统一规划,划片包干,责任到单位,包栽、包活,要发挥我区气候条件好,花木品种多的优势,大力植树、栽花、种草。各城镇在普遍绿化的基础上,要精心搞好美化、香化、彩化和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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