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2年3月31日 桂政发〔1982〕58号)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现根据我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现发给你们,望切实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国发〔1982〕36号),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市、到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义务植树任务较大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绿化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所有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都要切实地负成责任,带头植树造林,认真做好组织宣传、规划设计、育苗造林、林木管护和评比奖罚等工作,使义务植树运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下去,并确见成效。
各级林业和城市园林部门,在各级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应切实负责抓好义务植树的各项具体工作,努力搞好调查研究,规划设计,苗木培养,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通过各种形式,向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职工和广大人民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开展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宣传全民植树、绿化祖国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思想动员,提高认识,造成声势,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新闻、出版、广播、文化等单位要加强宣传报导,及时传播经验,开展表扬和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