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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淡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5日)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淡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3年12月19日 桂政发〔1983〕196号)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淡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试行。
  加强内陆水域资源保护,是发展淡水渔业的基础,当前破坏水产资源的情况十分严重。必须认真研究解决。各地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和自治区的《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加强法制教育,做好渔政管理工作,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对破坏淡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各市、县应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定出具体实施办法,贯彻到基层单位,落实好保护措施,加速水产事业的发展。
  本《暂行规定》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各地及时提出意见,以便在适当时候进一步补充、完善。

        广西壮族自治区淡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淡水水产资源,发展淡水渔业生产,保障水产养殖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的一切江河、水库、湖泊、池塘、山塘等水域及其养殖水面。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淡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水产、公安、工商行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二、保护对象和措施

  第四条 对下列品种的亲鱼、幼鱼和名贵水生动物应重点加以保护:
  (1)鲩、鲢、草、鲮、鲫、青鱼、桂花鲮(青衣)、岩鲮(没六鱼)、三角鲂(花鳊)鳊、鳜、红鱼、中华鲟、鲥鱼、河鳗、倒刺巴(青竹鱼)、光倒刺巴(坑鱼坚)、卷口鱼(嘉鱼)、白甲鱼(短头鲮)、乌原理(乌勾)、叶结鱼(白勾鱼)、黄尾密鲴、赤眼鳟(红眼)、中国土摇(捕鱼)、斑鲮(念鱼)、盔占(骨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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