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库、社(队)联营,要办好试点,分批进行,不要一哄而起,对于库群关系比较好,养鱼等综合经营开展得比较正常的,水库和社(队)双方要签订合同。建立管理委员会。水库管理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加强领导。要制订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公约”,充分发挥有关人员的生产积极性。
要进一步搞好库区群众的安置工作。一些原来准备迁到库区外,现在还没有走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就地由低迁高的办法安置。已经安置在库区外的搬迁户,不要再变动。对已倒流库区的尽量动员回去,少数确有实际困难的要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库社(队)联营后,水库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仍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各地要按照桂政发〔1980〕222号文件和有关规定,尽快划定落实水库山界林权和管理范围。
四、做好各方面工作,大力推动水库综合经营的发展。
1、搞好渔业基本建设,提高科学养殖水平。为了提高产量,必须逐步搞好渔业基本建设。大、中型水库要建立鱼种场,小型水库建立鱼种塘。要注意鲢、鳙、鲮、鲤等不同水层习性和品种数量合理混养,做到有计划地轮放轮捕。要修建防逃设施。有条件的要推广网箱养鱼。对水库原有的野生优良鱼种,要加以保护繁殖。要清除害鱼,害兽。要认真研究和改进捕捞工具和技术,总结群众的捕鱼经验,推广先进的捕鱼技术,提高产量。水产部门要加强对水库渔业生产的指导,积极协助培训技术干部,大力普及科学养鱼知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搞些淡水珍珠养殖试验。
2、在资金、物资上积极扶持水库开展综合经营。当前我区水库综合经营基础比较薄弱,今后若干年内应从国家水利投资中安排一部分综合经营专款,作为周转金无息贷给水库。贷款时要签订合同,定期分批还款,以便转用于其他水库。农业银行也应当从支援人民公社的专项长期贷款中,适当划一部分扶持水库开展综合经营。
水库综合经营所需的木材、网线、水泥、钢材和动力设备,由各级水利部门统筹安排,如统筹安排确有困难时,可按物资管理体制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水库培育种鱼所需的饲料、化肥,由区水利局、粮食局、供销社专项安排,联合下达,分别由当地粮食、供销部门供应,不足部分从所收水利粮指标中补够。水库渔业生产用电、用油,按农用标准收费。
3、做好产品的销售工作。水库渔业产品的处理办法,可以和水产公司签订收购合同,也可以自行销售。
五、加强对水库综合经营的领导。各级水利部门要有负责同志并配备一定力量分管这项工作。把它列入议事日程,注意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把水库管理单位办成综合经营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