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开展水库综合经营的指示[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开展水库综合经营的指示
 (1981年4月11日 桂政发〔1981〕56号)


  建国以来,我区兴建了大量水库,不仅对战胜水旱灾害,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而且为发展水电、渔业、林业、牧业等,创造了良好条件。但是,多年来,水库资源得不到充分的开发利用,这种浪费资源的现象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充分认识全面开展利用水库资源,开展综合经营的重要意义。目前,我区已建成十万方以上水库四千五百多座,适宜养鱼,已经养鱼的,产量也很低,一九七九年捕鱼总产量仅五、六万担,如果做到全部水面都用来养鱼,并进一步发挥水库管理单位和库区社队的积极性,水库鱼产量还可大大增加。此外,许多库区周围多是山峰重叠,可以绿化造林,种植果木、药材、香料、花卉和经营畜牧业。一些水库山青水秀,风景优美,可建作旅游区和疗养胜地。可见,搞好水库的综合经营,对于进一步提高水利建设效果,发展经济,保护环境,繁荣市场,改善人民生活,促进四化建设,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认真搞好规划,因地制宜开展综合经营。在保证水库安全,充分发挥灌溉、发电的前提下,要利用好水面和库区范围内的山林土地以及现有工程设施,积极开展农、林、牧、副、渔各业以及加工、旅游等项事业,并且使各业都有机地结合起来,互相配合,互相促进。逐步建成水电、渔、农、工、商、运、游(旅游)联合生产基地。要认真制定综合经营项目纳入规划,统一设计,分期施工。开展水库综合经营,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宜渔则渔,宜林则林,宜农则农,宜什么就发展什么。凡有一定自然景色的大、中型水库,特别是那些离城镇较近的,应当作出规划,逐步建成风景区、旅游点。
  三、正确处理库群关系,促进安定团结。为开展综合经营创造良好条件。根据各地经验,实行库社(队)联营,把水库管理单位和社队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发挥双方的积极性,共同发展水库的综合经营的办法较好。这样做,既可以加强库群关系,促进安定团结,又可以解决水库发展综合经营所需的劳动力,并为库区社队发展集体经济广开门路。上林县大龙洞水库、钦州县石梯水库等单位,已实行库社(队)联营,收到了初步效果,值得推广。为了适应联营的需要,经过批准,一些水库库区周围的区划管理体制可以适当调整,成立库区公社或大队、生产队。这些社队应当以从事渔业、林业为主兼营其它,开展综合经营。有生产粮食条件的。要努力搞好粮食生产,提高粮食自给程度。经过努力,口粮仍然达不到统销标准的,按政策给予统销,以后逐步实行以林、渔等产品与国家交换粮食。
  库社联营的方式要因库制宜,可以多种多样。就渔业来说,可以实行从放养、管理到捕捞的全过程联营。也可以实行单项联营,或者采取库社共同入股,收益按股份分成的办法,还可以实行由水库向社队定产包干,超产归社队所有的办法联营或其他形式进行经营,林业(包括水果)、牧业等,也可照此精神灵活办理。拦截库汊养鱼、经济效果很好,各个水库可以在统一计划,不影响水库蓄水的原则下,与生产队签订包产合同,把一些库汊包给生产队单独经营。不论采取那种形式联营,都要贯彻自愿、互利的原则,发挥双方的积极性。在收益分配上,每年渔业收入,在扣除渔业基建、生产投资和留足下年生产资金后,剩余部分由水库和社队按比例分成,分成比例由有关方面协商确定。联营之初,水库应让社队多收入一些,以利社队积累资金,逐步增加渔业设施,巩固联营基础。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