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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供销社体制的若干规定

  基层社、市、县自治县联社(含所属公司、货栈和经理部等)的干部职工,除县联社的理、监事会正副主任外,其余均由市、县、自治县联社管理(包括调配、赞扬和奖惩)。地区供销社属自治区联社的派出办事机构,任何部门不得向供销社随意抽调和硬性安插人员,不需要的人员和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供销社有权拒绝接收。
  供销社干部职工的劳动报酬要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勾,真正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凡当选为理、监事会的正副主任和分类核算门店正副主任或正副组长(包括厂、场的正副厂、场长)、主办会计主办业务人员,享受职务津贴,在税前列入流通费用开支,职务津贴实行浮动,与岗位责任制、经济效益紧密联系起来,执行岗位责任制好,经济效益显著提高,贡献大的多发;没有尽到责任,使企业造成亏损,不但停发,还要追究经济责任。
  六、进一步推行和完善经营责任制
  供销社企业内部要建立和健全经营责任制,把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把职工的个人收入同企业的经营成果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做到职工不吃企业的“大锅饭”,克服平均主义。经营责任制的形式要因地,因行业制宜。小型零售店、饮食服务业、修理业可以集体承包或个人承包,有的可以实行浮动工资和计件工资。实行集体承包的,要将各项经济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门店、柜组直至个人,严格考核。承包基数要合理确定,实行税后超利分成,完不成基数受罚,奖金和利润挂勾,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企业可以从年终税后盈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劳动分红基金,这部分劳动分红基金和奖金捆在一起分配。通过实行岗位责任制,与个人劳动贡献大小挂勾,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七、财务管理
  各级供销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缴纳所得税的制度,不承担政策性亏损。谁决定亏损经营,谁负责补贴。各级社的税后盈余,设立若干项基金,包括补充流动资金、建设基金、社员分红基金、奖励基金、扶持生产基金、调剂基金、公益金等。除逐级上缴10%调剂基金外,上其余由理事会根据兼顾业务发展需要和社员、职工利益的原则提出分配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各级供销社、公司根据需要,可从企业税后盈余中提取1─3%作为购销业务活动经费。
  八、价格管理
  国家统购派购任务的一、二类家副产品,供销社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统派购任务外的产品和三类产品实行议购议销,供销社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按合理的进销差率灵活掌握购销价格,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和竞争。一、二类日用工业品,凡从所在县、自治区、市国家批发部门购进的,执行国家牌价;自行从工厂和外地进货的,允许低于牌价销售,计划外购进的一、二类紧俏商品允许按进货价加合理费用自行订价;对于挑选性强的商品,可在保持同类商品等级规格的价格水平基本不变的原则下,按产品花色品种、季节变化、市场供求情况,灵活掌握价格。冷背、滞销、积压的商品,按照卖得出,尽量减少损失的原则,由市、县、自治县公司和基层社自行削价处理。残损、变质商品和零头货尾,可以由基层社或门店自行决定削价处理。凡削价处理商品,一律公开在柜台销售,不得内部私分。基层社对广大社员所需要的某些商品,可以实行优惠价格,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决定。
  九、基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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