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供销社体制的若干规定
(1984年6月29日 桂政发〔1984〕92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84〕1号文件精神,整理流通渠道,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切实做好为农业生产、为农民生活服务、供销社体制改革必须深入进行下去,真正办成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逐步办成农村的综合服务中心,在农村商品流通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现对供销社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供销社要真正因人而异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群众入股集资组织起来的合作商业,是搞活农村商品流通、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它“一身二任”,既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服务,又承担国家委托的商品购销任务。各级供销社(包括自治区、地、市、县、自治县直至基层供销社)及其管辖的企业,都是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是一个独立的合作企业体系,不与国营商业及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它自下而上地联合成为经济实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部门不得挪用和平调供销社的资金、财产、经营设施,不得任意摊派费用。享受国家对城镇和农村集体企业的一切优惠政策和待遇。
二、放手吸收农民资金,取消对农民入股的限制
供销社要放手吸收农民资金,取消对农民入股的限制,提高股金在供销社流动资金的比重,使农民社员同供销社的联系更密切,更关心供销社的经营和发展。吸收农民资金采取两种办法:一是入股。这部分股金可以用于供销社流动资金,也可以用于兴办商业基础设施;对社员股金实行股息加分红的办法,股息按银行年存款利息在税前支付,股金分红在税后盈余中提取一定比例支付。二是投资。实行专项投资或带资投劳,联合兴办生产、加工、储藏、运输、贸易等企业;这些企业,供销社投资份额在百分之五十以下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从投产(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联营收益按照联营合同规定进行分配;三年后各自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三、坚持群众办社和民主管理
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是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关。供销社的一切重大活动和决策,包括社章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订和修订,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都必须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它的监督检查机构,必须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