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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工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的报告》的通知[失效]

  3、没有分公司机构,只有经销门市部或其他分支机构的,不得设立总公司。
  4、企业、经济组织以及各部门之间开设的联营、合营公司,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能承担经济责任的经济实体,符合公司条件并报有依法联营的协议书(合同),方予登记,否则不予登记。
  5、个体经营者,合作经营组织,不得单独开办公司,公司不得由个人进行承包。
  6、公司章程是公司履行法人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必须按规定的内容制订。公司申请登记时,必须报送公司章程。其章程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登记机关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国家法律法令和有关政策的条款,登记机关有权令其改正,公司经核准登记后修改章程,必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7、公司(含各类企业)申请登记时,注册资金必须按规定如实填报,并提交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没有资信证明的,一律不予登记,国营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可以包括地方财政拨款、银行的定额贷款和企业的积累资金。
  二、清理整顿公司的重点和政策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全民、集体、个体(含合作经营组织)所有制性质的公司,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一次清理和整顿,要重新填写申请登记表,经审查合格者,给予换发新的营业执照。清理整顿的重点应抓住“四无公司”(即皮包公司),纯商业性贸易公司和打着科技、咨询服务公司的招牌从事经商或有违法活动的公司,以及给个人承包经营的公司。
  在清理整顿公司工作中,要认真执行政策,严格按照国务院《通知》和《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执行。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该保留的保留,该处罚的处罚,该吊销执照的吊销执照。对那些生产型公司,以农工为主兼营商业的农工商联合公司,以工为主兼营贸易的工贸公司,以咨询服务为主的经济、技术服务公司等,在坚持开办条件的基础上,只要没有违法活动的,就要保护,保证其健康发展,有违法行为的要按有关政策处理。
  在清理整顿公司中,对下列各行业公司的登记意见是:
  1、国营食品、水产、蔬菜等公司在国家对农副产品取消统派任务后,仍应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平抑物价,不能随意改行。在坚持原主营的基础上,如经营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兼营其他行业的商品。
  2、乡镇企业供销公司系乡镇企业的生产主管部门,负有为所属企业组织原材料供应,推销产品等任务。县以上乡镇企业供销公司,成为经济实体,符合公司条件的给予登记,乡以下的乡镇企业,不具备公司条件的,可办供销经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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