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一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5月7日 实施日期:1993年5月7日)废止(原因:该文已不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工商局《关于贯彻
执行国务院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的报告》的通知
(1985年10月24日 桂政办〔1985〕122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即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
国务院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的报告
目前,我区各地正在贯彻执行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由我区下发的《关于清理、整顿“公司”、“中心”企业,加强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意见》。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国发〔1985〕102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
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公司登记的原则和程序
1、公司登记必须贯彻政企分开的原则。凡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业务活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登记,经核准后,方可经营。对行政性的公司,不予登记,已登记的,要收回营业执照。对政企一时难以分开,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可暂予登记,发临时执照,限期一年。以后政企分开,成为经济实体,具备公司条件的,再发正式执照。
2、设立全国性专业公司,要按国务院颁发的《关于
全国性专业公司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国发〔1982〕45号),报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批,其中重要的应报国务院审批。全国性公司的分公司,应任国务院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国家工商局核发的全国性公司的《营业证书》,以及国家工商局企业登记司的书面通知,向自治区工商局申请登记。经营进出口业务的,需经自治区经贸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