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生猪派购实行议购议销的通知
(1985年1月24日 桂政发〔1985〕13号)
根据中共中央〔1985〕1号文件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二月一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取消生猪收购,价格放开,实行议购议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猪取消派购,实行议购议销的政策和要求
对农民取消生猪派购,原来政策规定的奖售粮、奖售化肥等均同时予以取消。把生猪购销价格完全放开,自由上市,自由成交。国营食品公司经营生猪实行随行就市,议购议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家不再给予经营亏损补贴。
二、对城镇非农业人口实行定额补贴
对有正式户口、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城镇非农业人口,按规定的定量给予一定的补贴。在补贴帐尚未计算清楚之前,采取“先放后补”的办法,即先取消生猪派购,价格放开;补贴待计算清楚后再行补发,补发时间从二月一日起计算。
为了使部队的猪肉供应有保证,对边防、野战驻军可不给补贴,仍按现行牌价由食品部门实行计划供应。财政按当地猪肉牌市差价补给食品部门,或由自治区与有关部队实行差价补贴包干,由部队下拨给所属单位,食品公司不再供应平价猪肉。
为了确保从事特殊工程的工人体质不受影响,对工矿劳保的猪肉,按自治区规定的范围、标准由企业发给职工补贴款,列入企业成本开支。
对医院、饭店、招待所、干休所、饮食行业以及幼儿园等单位的猪肉、禽、蛋供应,不给补贴。对铁路、航运的猪肉供应,也不再给予倒扣照顾。
对原来没有规定猪肉定量供应的,包括自带口粮的乡镇企业职工、从农村到城镇从事经营的居民,不列入补贴范围。
三、在国营食品部门继续执行免征零售环节的营业税
生猪购销价格开放后,国营食品公司必须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平抑、稳定市场价格,继续担负起搞好市场供应的职责。为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参与市场调节,开展竞争,扩大经营业务,稳定市场肉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国营食品公司经营的生猪,继续执行免征零售环节的营业税。
四、对国营食品部门要在政策上给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