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宣布
进一步放宽工商行政管理政策的报告的通知
(桂政发〔1984〕102号 1984年7月18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工商行政管理政策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放宽工商行政管理政策的报告
为了贯彻执行中央一九八四年一号文件和区党委、区人民政府有关放宽政策,搞活经济,搞活流通,促进商品生产发展的规定,现对进一步放宽工商行政管理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清除“左”的思想
长期以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存在着商场管理偏严、查处违法案件偏重、发展个体经济限制偏紧的倾向;与当前搞活流通、发展商品生产的要求极不相适应。在农村商品生产蓬勃发展的新形势下,必须继续清除“左”的思想影响,进一步放宽政策,坚持国营、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多条流通渠道。切实改进管理方法。把工作从单纯管理转到为促进生产、搞活流通服务上来。管理必须服务,服务促进管理。要改变过去把管理同服务对立起来的思想,克服重限制、轻疏导,重罚没、轻教育的偏方。把管理与服务两者结合起来,把取缔非法活动同保护合法经营结合起来,为搞活城乡社会主义统一市场,加速实现农村两个“转化”,促进商品生产大发展服务。
二、积极支持集体企业的发展
城镇二轻企业、乡镇(社队)企业,以及各种合作企业、联户合营企业,经营的小型工业、小能源工业、建筑材料业、手工业、食品、饲料、农副产品加工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咨询服务、商业、饮食服务业等,只要有利于发展商品生产,活跃流通,方便人民生活,都要积极支持、发给营业执照。国营企业举办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分厂、车间,经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的,都要发给集体营业执照。
乡镇(社队)供销企业,除经营本系统的产品外,可以经营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和日用工业品,可以为国家工业、商业经营代购代销业务。可以直接供应外贸出口产品,可以采购、销售当地需要的农业生产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