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切实解决农贸市场建设用地。这是加快市场建设的重要条件。解决的办法是:(一)请当地政府划拨土地,或在改造旧街道时,划给建设市场用地;(二)如需要征用土地,一般不要占用高产稳产田。征地的补偿费标准要按照国务院一九八二年五月十四日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合理作价:①(注: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已被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令废止。可以按照1988年1月8日自治区六届人大常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三)与土地所有者联合建设,收益协商分成。
各地在规划市场场地时,不要占用公路,妨碍交通。
四、要多方筹集资金,采取国家有钱国家建与厂矿企业,群众联合建相结合的办法:(一)各级政府从地方财政拨出专款建设;(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市场管理费,除费用开支外,全部用于市场建设;(三)有偿还能力的地方,各地银行要给优惠贷款建设,分期归还;(四)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人投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逐年从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偿还,或者采取收益分成的办法。总之要给投资者有利,要保护他们的利益。为了更多地筹集建设资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3〕100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市场管理和收费工作,把应该收的市场管理费及时地收起来。
五、根据国务院《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规定“城乡集市贸易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区城乡农贸市场应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收费标准。在“四统一”的原则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厂矿企业、群众联合建的,市场管理费收入,可以按比例分成。边远山区和远离集镇的厂矿,可以由单位或群众自筹资金建设市场,收取的市场管理贯除上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部分外,其余部分归建设者所得。对于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发展第三产业,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个人集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建设营业用房,从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分期偿还,也可以采取使用权,产权归个人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