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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轻工业局、财政局关于加强原盐市场管理的报告(一)

  二、加强计划管理。要按计划供应原盐、各地兼营食盐零售的国营商业、供销社以及工业、农业、渔业和腌制业等各行各业用盐,均应按照原盐分配办法和供应区划,向区盐业公司或所属各盐业批发站提出申请要盐计划。为了保证分配调拨计划的实现,各要盐单位根据核定的分配调拨计划,签订供需合同,严格执行合同,共同搞好原盐供应工作。
  沿海集体所有制盐场、小盐灶要有计划的发展。凡有条件生产原盐、熟盐的社、队,必须逐级向县盐业部门提出申请,经区盐业公司批准。发给原盐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产。各集体所有制企业生产的原盐、熟盐、应纳入国家计划,交盐业部门收购,不许自产自销。未经批准生产的原盐、熟盐,一律作私盐论处。内地社、队企业不得经营原盐、加工熟盐业务。
  三、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对原盐的出厂(场)价格、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的制定审批程序,国家有明确规定;原盐、洗涤盐、再制盐的出厂(场)价由轻工业部审批;食盐(包括再制盐、洗涤盐、工业盐、农牧盐、渔业盐)县城以上销售价格由区物价委员会审批(其中:南宁市的食盐销售价格由国家物价总局审批);县城以下的圩镇销售价格由县物价部门根据上级的规定审订。其他部门和单位都无权制定有关盐的价格。各地必须严格执行经上述审批程序审定的有关盐的出厂(场)价格、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发现有违反国家盐价政策的,各地物价主管部门应予制止、纠正和制裁。
  四、加强对减、免税盐(工业盐、农牧盐、渔业盐)的管理。我区原盐税额食盐每吨一百四十四元,农盐每吨五十四元,渔盐每吨十四元,工业盐免税。为了保证国家的盐税收入,杜绝偷税漏税,各地税务、盐业运销、商业、供销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管理和稽征工作。凡以低税盐充作高税盐销售或以免税、低税盐挪作高税盐使用、转售、换物资的,各地税务、盐业运销部门均应按规定追补差额税款和价款。
  五、加强市场管理。各级税务、盐业运销、工商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取缔非法经营;对经营原盐发售业务和生产用盐的单位,有权进行监督和检查经营和使用情况,任何单位不得拒绝。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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