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轻工业局、
财政局关于加强原盐市场管理的报告①
(桂政发〔1980〕164号 1980年7月18日)
(注:①1988年10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发〔1988〕104号文颁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盐市场管理的通知》。因此,本规章如与桂政发〔1988〕104号文有抵触的,需按桂政发〔1988〕104号文的规定办。)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轻工业局、财政局《关于加强原盐市场管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希研究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原盐市场管理的报告
盐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发展盐业生产又是国家积累资金的重要财源之一。早在建国初期,中央为了统一盐政,对盐的生产、运销、税收都作了明确规定。一直把盐列为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由国家专业机构统购统销,不准自产自销和自由贸易。过去,我区执行原盐统购统销规定的情况一直良好。但自去年以来,一些部门和单位,滥售渔盐、农牧盐等低税盐给内地水产公司、供销社、农村的联合企业、生产队。这些要盐单位又把低税盐转作食盐,以低于国家牌价在市场出卖,打乱了国家计划,冲击了食盐价格,助长了投机倒把行为,扰乱市场,破坏国家财源。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止已滥售原盐二千吨以上,仅税收一项国家就损失二十一万多元。
出现这些混乱现象,其主要原因:一是个别主管部门和企业的领导同志片面地理解工业产品自产自销的精神,不讲政策,只从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的局部利益出发,支持自产自销和滥售低税盐;二是内地有些水产部门和社办企业,对多种经营的政策与方向不明确,特别是有些亏损的水产单位,从销售渔盐找出路;三是对原盐管理不严,给个别人搞投机县把从中渔利以可乘之机。为了加强我区原盐市场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原盐统购统销政策。轻工业部制订的原盐分配调拨办法第二条规定:“盐是国家统一分配物资、凡纳入国家生产计划的原盐(包括再制盐、洗涤盐)由轻工业部统一分配和调拨,原盐分配调拨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盐业公司办理。”各地要按此规定严格执行。我区的国营、社办、队办盐场(组)生产的原盐(包括熟盐、再制盐),统一由区盐业公司按照轻工业部下达的生产与分配计划,具体掌握分配、调拨。未经区盐业公司批准,原盐生产单位不得自产自销,其他单位不得私制、私运、私销,违者按私盐论处,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