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营业演出许可证》按文化部规定共分三种;发给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为绿色;发给演出场所的为红色;临时申请营业性演出的单位发给《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
为了便于管理营业演出工作,由自治区文化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营业演出检查证”,发给文化主管部门有关人员检查使用。
四、我区各级艺术表演团体赴区外演出和中央及各省、市、自治区的艺术表演团体来我区演出、应按计划执行。
我区无演出计划而需赴区外演出的艺术表演团体,须经地(市文化主管部门审定,报自治区文化厅批准。(毗邻地区演出由地(市)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出具演出介绍信,并携带《营业演出许可证》,方可与有关省、市、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联系演出。
中央及各省、市、自治区艺术表演团体无计划来我区演出的,须分别持有中央或省、市、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并携带《营业演出许可证》,经区文化厅同意后,方能安排演出。
五、文艺演出由自治区文化厅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均不得私自组织区内外艺术表演团体、演员、演奏员和电影演员进行营业性演出,违者追究责任并给予经济制裁。
六、非文化部门举办的庆祝活动、纪念活动、联欢等一般不能售票演出,如进行工农业性文艺演出,须向地(市)文化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但组织者不得以此盈利。
七、艺术表演团体(含民间艺人和业余剧团)所演出的剧(节)目必须是健康的,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违者吊销其》营业演出许可证《,并追究领导责任。营业演出场所必须注意安全,凡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不予发放》营业演出许可证《,已发的应予收回。
八、邀请港澳地区艺术团(组)或个人来我区演出,应按国办发〔1983〕81号文件精神,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文化部和国务院港澳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对港澳地区的艺术团(组)和人员直接发出邀请。
九、本规定自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以前所发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