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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教卫办、区计委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申请审批时,报告中要详细说明办学依据、学校规模、专业设置、学制、招生对象、领导班子、师资队伍、教学计划、办学设备、经费来源及办学规划等情况。
  (二)审批条件
  1、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予以审批;
  (1)学校一般要具有一百五十人以上的规模,要具有按《试行办法》规定的学制连续招生的能力。
  (2)专业名称、教学计划、学制和招生对象要符合《试行办法》的规定,专业要相对稳定。
  (3)要建立和健全能胜任学校工作的领导班子。这个班子,在政治思想上要和党中央保持一致,热心职工教育事业,三分之二的成员要具有大中专毕业以上的文化水平;平均年龄在五十岁以下。
  (4)要有一支与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要求相适应的师资队伍。这支队伍,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相当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教师占大多数;专职教师要占三分之二以上。
  (5)要具有能满足办学需要的校舍和物质条件。如必要的图书室和实验室,经费要有可靠的来源。
  2、举办职工中专班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主要任务是向社会招生。因此,要保证完成国家招生任务,不影响教育质量的前提下,有潜力可举办少量职工中专班,无潜力就不办。不能以削减国家原定的招生计划或削减扩大招生的能力,来招收职工中专班的学生。
  (2)区直和地市基础好,条件具备的干部学校,可试办少量的职工中专班。
  (3)职工中专班的专业设置,不能超出本校原有专业,教学计划、学制、招生对象,必须符合《试行办法》的规定。
  (4)职工中专班要设置专门的机构,领导班子、教师队伍、办学物质条件,要与教学需要相适应。
  (三)现有学生的学籍审批问题。经正式批准的学校(班),其在校(学生凡于《试行办法》下发前入学的,由区教委办(教育厅)考核审批后,方能取得学籍;未经考试入学的,不属审批范围。《试行办法》下发后,不按文件规定履行批准手续而擅自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审批,申请审批学籍时,除书面报告外,还应附教学计划、学生档案(含入学试卷)及有关办班、招生等文件,并填报学生花名册(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何年毕(肄)业于何校、工种及职务、入学考试成绩等),需申请审批学籍的学校(班),必须于本文下达之后一个月内报出,经区直主管业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送区教卫办(教育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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