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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教卫办、区计委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教卫办、区计委关于
 贯彻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举办职工中等专业
 学校的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桂政发〔1983〕127号 1983年8月11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教卫办、区计委《关于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试行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举办职工
           中等专业学校的试行办法》的报告

  去年,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关于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试行办法》(国发〔1982〕119号),对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班)的性质任务、招生办学、毕业生学历以及审批程序和权限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贯彻《试行办法》下达后,我区一些地市和区直有关部门,纷纷提出举办职工中专班的报告。但由于没有经验,对审批程序和应具备的条件招生对象和办法、学制等方面,要求不一,有招收高中毕业生的,有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学制有两年、两年半和三年的,各办学部门分别组织招生,录取新生标准不统一;还有少数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用削减国家执行招生计划,甚至不向社会招生的办法,来办职工中专班等。这些问题如不及早解决,对办好职工中专教育事业,将带来不利的影响。为了使我区职工中专教育事业顺利地发展,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119号文的精神,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发展规划
  区直及地市主管业务部门应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实际可能的条件,认真调查研究,做好对人才需要的预测,做好制定本系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班)的发展规划,使这项事业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防止一哄而起,一哄而散,对职工中专学校的布局和专业的设置,应由自治区主管业务部门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避免重复办学,和“小而全”,保证教育质量。
  二、建校(班)审批
  (一)审批程序和权限。自治区、地、市主管业务部门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班),均由自治区业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各地、市办的学校、班,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行署同意后,由主办部门对口向自治区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教卫办(教育厅)、区计委同意并签署意见后,转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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