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水泥厂和水泥使用单位,对上列所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5、没有成立散装水泥办公室的地、市、县辖区的水泥厂的纸袋押金与节包费等,按上列分配比例上交区散水泥办公室。
6、为了便于区散办开展宣传、服务、奖励及信息交流等活动,各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每年从提取上列资金总额中,上交3%给区散装水泥办公室统一掌握使用。
7、关于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实行差别税率问题,按财政部〔1985〕财税字第184号《关于调整水泥产品税税率问题的通知》执行。水泥厂不得将所增包装水泥产品税部分转加给用户。
8、为使散装水泥迅速发展,今后要把发展散装水泥设施项目列入技措改造规划。
建设散装水泥设施,各级银行在信贷上给予支持和优待,税务部门在税收上给予照顾。还款能力有困难的,经过当地税务局批准可以在贷款未还清前减免所得税。
9、经各地散装水泥办公室批准并用贷款或集资方式发展起来的散装水泥配套设施、水泥厂建设的装车设施及购置的专用车船所需资金,可用作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纸袋押金的50%,散装水泥降低产品税资金的全部和留厂的节包费的全部,以及上交散装水泥办公室的节包费的50%来偿还,还清贷款后再按规定上交;新建的散装水泥中转库及其配套设施的资金,可将该库投产后利润的全部及该库散装水泥节包费上交给散办的其中80%来偿还(水泥厂参与投资的,还可用前述资金),还清设施投资后再按规定分成。
10、设有固定装置的散装水泥专用汽车,养路费按专业营运收入的15%计征,汽车所需油料按计划供应。
11、发展散装水泥,每年所需钢材五千吨以上,由区计委每年供应10%的平价钢材,交区散装水泥办公室掌握使用。
三、为便于各地、市统筹组织散装供应、运输,合理布置储存点和粉磨站,在现行分配体制未改变的情况下,当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把国家和地方分配给他们辖区的中央和地方各直属直供企业的水泥指标,划转给他们统一组织水泥供应时,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划转,但各地、市必须保证做到按质按量及时供应。
四、制订规划,加强领导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散装水泥的要求、各地区行署、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指定有关部门和散装水泥办公室制订本地散装水泥发展规划,于年底前报区散装水泥办公室。
各地、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散装水泥机构,人员由有关部门调剂,经费可从提取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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