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水泥仅在南宁、柳州两市推广使用、其他地、市基本上是空白点。
3、柳州、黎塘两个大水泥厂,所产水泥的80%调往区外和出口港澳,目前无法散装运输。柳州水泥厂现有散装能力三十万吨,而每年散装出厂只有八万吨左右。新扩建的一百零六万吨生产线,可以全部散装,但外部运、储条件,方式最后落实。
(二)国务院提出,全国散装水泥占水泥产量的比例:一九九0年不低于40%,到本世纪末达到70%以上。要实现这一目标我区任务是异常艰巨的,最大的困难是缺乏资金。必须立足于改革,实行优惠政策,增强企业活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大力加强对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
一、切实改变袋装出厂的现状
1、水泥散装出厂,社会经济效益显著,是目前世界上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科学方式。有关部门必须克服“重产量,轻散装”的思想,把水泥散装出厂列为建材行业的一项重要改造内容和技术进步政策来抓。
2、现有水泥厂和有关单位应有计划分期分批的建成散装配套设施,区统配水泥厂和部分县办水泥厂争取在四、五年内大部分供应散装水泥。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发展水泥粉磨站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
3、今后新建水泥厂或老厂改造,必须把散装出厂的配套设施纳入基建和技术改造计划,同时设计,同时投资,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凡具有散装、散运条件的水泥厂,其圆周半径一百公里内的使用单位及其外围较大的水泥制品厂、县级以上施工单位,较大建筑工程项目,原则上应供散装水泥。
5、根据我区小水泥厂点多、量大的特点,散装水泥运输应以公路为主,其专用汽车应着重于现有车辆的改装。沿江河的市、县、自治县要积极创造条件发展水上水泥散装运输。
二、关于发展散装水泥的几项经济政策
1、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全区各水泥厂每吨袋装水泥暂收纸袋押金四元(含编织袋),逾期纸袋押金(水泥出厂后六个月内未退旧袋的押金)50%列入营业外收入,计入利润总额,50%作为发展散装水泥的专项资金,集中使用,统一安排。柳州、黎坊水泥厂上交区建委散装水泥办公室,自治区统配厂及县水泥厂上交所在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2、继续执行散装水泥节约包装费全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的规定。具体执行办法按区建委、区财政局桂建材字〔1979〕第18号《关于修改〈散装水泥节约包装费的管理及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执行,即全区各水泥厂每销售一吨散装10%,剩余的40%上缴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统一掌握使用。属于使用单位的50%,在购买水泥时即扣除,由用户按袋装价进入成本后自行提取;另50%由使用单位付给水泥厂,其中属于上缴散装水泥办公室的40%,由水泥厂每月清理,柳州黎塘水泥厂上交区建委散装水泥办公室,自治区统配厂及县水泥厂上交所在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3、今后凡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专项贷款发展起来的散装水泥各项设施,其折旧费的70%留给企业,30%上交各级主管散装水泥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