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机动渔船、竹排
10吨以上非机动渔船,每总吨每月0.50元,每年6.00元;
10吨以下(含10吨)非机动渔船,每总吨每月0.60元,每年7.20元;
竹排收费标准由市县自订。
3、渔业辅助船
机动船每总吨每月1.50元,每年18.00元;
非机动船每总吨每月0.50元,每年6.00元;
油船每进港一次按载货量每吨0.1元征收渔港建设基金。
三、在本自治区范围内各市县渔船向本市县缴纳渔港建设基金。进入区内其余渔港者,当地渔港不再征收渔港建设基金。船舶未满一总吨者按一总吨计算。未满一个月者按一个月计算。逾期缴纳者每月加收10%滞纳金,因事故、修船或特殊情况停航一个月以上者,可在停航时申请免征渔船建设基金。
四、外省船舶到我区渔港,按本文一、二项规定的规围和标准征收。我区到外省(区)渔港的渔船,按当地规定的征收办法缴纳,不抵免在本市、县的应交的渔港基金。
五、渔港建设基金使用范围
渔港建设基金的使用要讲求实效,主要用于渔港的整治、建设和港口设施的修建、管理。具体包括:
1、航道、港口的整治;
2、防波堤、拦沙堤、护岸、码头、渔业供水设施的建设、维修;
3、渔业生产安全设施的建设、维修及日常管理费用,包括群众渔业陆上电台,渔业航标、信号台,管理渔港的舰艇的建造、维修及日常管理费用;
4、渔港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管理费用,此项开支最高不得超过征收金额的5%。
渔港建设基金必须严格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不得用于各级水产局(公司)的行政开支和办公室、宿舍等非生产基建,任何单位不得挪用。
六、渔港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
1、沿海市、县设立渔港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有关单位组成,负责本市县征收、管理和监督使用渔港建设基金。渔港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委托渔港监督部门办理。
2、本市、县渔船、辅助船由本市、县渔港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征收渔港建设基金;区北海渔业公司所属渔船、辅助船由本单位代征;外省渔船到我区的,由到达港征收单位按月征收;未满一总吨者按一总吨计算,不足一个月者,按一个月计算,在缴纳渔港建设基金的有效期内,其他渔港征收单位不再重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