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农牧渔厅、财政厅关于
改革渔港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桂政发〔1984〕157号 1984年10月20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区农牧渔业厅、财政厅《关于改革渔港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
关于改革渔港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报告
随着国家财政体制的改革和对农村政策的放宽,海水产品派购政策也相应地进行了调整,现在大部分已由渔民自己销售,我区过去规定按交售额百分之三的比率由水产收购部门代扣的渔港建设基金征收办法已行不通。近年来渔港建设基金征收金额普遍减少,个别市、县难以维持渔港管理日常费用的开支。为了适应新情况,确保渔港的建设、整治和维修,渔港建设欺征收管理办法必须进行改革。现将经过沿海市、县水产局、渔监部门讨论研究拟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建设基金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上报,请予审查。如无不当,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建设基金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海水产品购销政策放宽的新情况,为了加强渔港的建设。整治和港口设施的维修保养,改善渔业生产条件和安全措施,提高渔业生产效率,特修订渔港建设基金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如下:
一、渔港建设基金的征收范围
凡从事海洋业生产、水产运输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各种渔业船舶,包括海洋捕捞和海水养殖的生产船、运输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拖船、工程船、驳船、港内作业船、交通船等都应按本规定征收渔港建设基金。
属于水产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所有的渔业船舶,包括渔政船、渔监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验船、航标渔等免予征收渔渔港建设基金。
二、渔港建设基金征收费率
渔港建设基金以船舶证书登记的船舶总吨、主机总功率(马力)为计算征收费率的单位。具体规定:
1、机动渔船
400马力以上机动渔船,每马力每月0.30元,每年360元;
120~399马力机动渔船,每马力每月0.40元,每年4.80元;
61~119马力机动渔船,每马力每月0.30元,每年3.60元;
60马力以下机动渔船(含挂机船),每马力每月0.80元,每年9.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