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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各级财政要大力支持各地搞活经济的通知[失效]

  五、随着机构改革的完成,积极建立乡一级财政,以支持农业和乡镇权建设。乡财政的具体办法另定。
  六、大力支持粮食企业搞活经营,在税收政策上予以照顾。凡用议价粮或按超购价加费用供应酿酒,进行食品、饲料加工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均给予减免税收照顾。具体办法。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税务局《关于调整若干税收现定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4〕126号)办理。②(注:②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税务局《关于调整若干税收规定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4〕126号)因与现行法规和政策相抵触已不再执行。请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新修订的《关于搞活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86〕59号)的第五条的第5款规定执行。即:“对于一些市场需要,原材料来源丰富,又有生产潜力,只是由于税大利小或税大亏损的产品,应在税收和调拨原材料的渠道上给予一定照顾。如生产米酒,啤酒、小食品所需的粮食因受平价供应限制而用议价收购的部分,生产酒的企业按规定减税后仍不足以弥补差价的,由当地财政给予适当返还;小食品可在税收中扣减差价款;议价粮允许酒厂、食品厂根据计划任务和市场调节任务直接到集市收购。属议价原料生产的其他产品,经过地、市、县物价部门批准,可议价销售。小商品人按桂政发〔1986〕33号文件办理。”)
  七、积极支持北海市(含防城港)的开发。为了支持北海市(含防城港)的开发工作,在财政体制、税收政策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和照顾。
  八、进一步扩大科研和学校基金范围。凡有收入的科学研究单位,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均可实行基金制度。各项基金收入除按规定交纳工商税外,全部留给单位使用,其中百分之六十用于发展科研和教学事业,百分之四十用于集体福利和奖金。关于奖金的发放,财政不再审批,由单位报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国发〔1984〕55号文件规定办理。勤工俭学收入,均留给学校使用。
  九、各市、县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超额完成自治区分配任务的,超过部分,留百分之三十归市、县安排用于能源交通建设项目,但项目要报自治区审批。③(注:③此条规定请按区财政厅关于下达一九八七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任务的通知(〔87〕财综字第10号)的第三条规定办理。具体规定如下:“从一九八七年起,”能交基金“实行总额分成的办法,即:市、乃至 所征收地区级和市、县级企、事业单位的”能交基金“,在任务内的,中央分成70%,自治区分成20%,县分成10%、实际征收入库数超过所分配的任务数的部分,中央分成50%,自治区分成25%,市、县分成25%。”
  十、关于财政问题的其他有关具体规定和办法。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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