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各级财政
要大力支持各地搞活经济的通知
(桂政发〔1984〕127号 1984年8月29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今年两次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发展生产、实现利润和财政收入同步增长,坚持企业利润增长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原则和各级财政体制和包干基数今年不予改变的精神,现就财政工作如何支持搞活经济,作如下通知:
一、为了进一步调动各级的积极性,更好地抓好收入,对超额完成自治区下达今年财政收入任务的市、县,实行超额分成办法,具体规定是:在“分灶吃饭”财政体制不变和包干基数不变的前提下,完成今年收入任务的仍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分成;凡超额完成自治区下达今年财政收入任务,按规定应上交自治区分成部分,减半上交。①(注:①这一项时效已过,不再执行。)
二、对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几项规定:
1、企业暂不用的闲置的自有资金,可以按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合营、联营、补偿贸易等形式,向企业外投资,分红所得的利润,全部留给企业,按留成资金进行管理。
2、亏损企业,实行减亏留用或分成,超亏不补的办法。凡经营性亏损企业在规定的限期内提前完成扭亏任务或扭亏为盈的,原亏损包干指标照给,减亏或扭亏为盈的实行分成。
3、小型国营工商企业,可以采取“国家所有,招人承包集体经营, 自负盈亏,国家征税”的办法,税后利润全部留给企业。
三、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为了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推进技术进步,从今年六月起,由财政委托,区建设银行开办低息技术改造贷款。贷款对象是:支持增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开发新产品,引进先进技术等有偿还能力的国营和骨干集体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贷款利息,按实际支出贷款数,以月息不超过千分之二点七计收,贷款本息,企业可用新增企业折旧基金和交纳所得税前的利润归还。具体贷款办法由区财政厅、区建设银行制订。
四、大力支持补助县的经济发展。我区由区财政补助的县有四十七个。为了迅速改变这些县靠补助解决开支的情况通过各种形式分期分批帮助这些县关键性建设项目的发展,以便建成后增加该县自力更生的能力,从而逐步减少这些县的补助。从一九八五年起,每年拟重点支持若干穷县,择优签订合同,承担责任。被支持的县,一定要作出具体规划,落实具体措施,达到改变面貌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