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省公产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

广西省公产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省人民委员会〔55〕省财字第40号函
 1955年8月20日)

  第一条 本施行细则,依广西省公产管理办法五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广西省公产管理办法所规定管理之公产包括下列各种:
  一、各级人民委员会及其所属机关学校使用、经管之国有房屋、地基(包括城墙拆除后之地基及市场无产权人之空旷地)、耕地(包括水田、旱地、畲地、山地等)、池塘、果园、市场、圩亭、屠宰场、水碓、水碾、油榨、码头、水利、船只以及乡村公有山林等(国有林依照广西省国有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不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二、各级人民委员会承受赠与之房地(指由原业主自愿赠与并经由当地乡(镇)人民委员会调查其确无产权纠葛和不影响其生产生活,并经过市、县人民委员会批准的房地产)。
  三、经当地人民法院处理决定的绝户归公之房地产。
  四、名胜、古迹。
  五、依法没收、接收归公、征收、征用、征购之房地产(遵照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由人民委员会代为征用之房地产例外)。
  第三条 各市、县对管理公产应设立公产登记册(格式由市、县自行拟定使用)切实登记,除按现有公产先行登记外。并应随时注意清查是否尚有隐匿未报之公产,如发现尚有未登记者,应随时补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一、来源:指原有接收、没收、征收、征用、征购、承受赠与、交换、新建、购置归公等。
  二、种类:如房、耕地、地基、池塘、圩亭、屠宰场乡村公有山林等。
  三、座落地点、:如区、乡、镇、村、街及水地名、门牌号数、或地段号数等。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