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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气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5〕25号文件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气象局关于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5〕25号文件的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1985〕109号 1985年10月3日)


  区气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5〕25号文件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5〕25号文件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5〕25号文件精神,我局前不久召开了全区气象服务工作会议。通过学习讨论,大家认为,今年以来我区各级气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25号文件精神,有偿专业服务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截止六月底,全区有四十九个气象台站与生产部门签订各类专业服务合同二百九十七个,比去年增加一倍。服务内容由单一的天气预报扩大到气候评价、专题分析、农业气象、现场保障等,服务的方法和手段也有一些改进,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有偿专业服务发展不平衡。例如,还有相当数量的台站没有开展此项工作;服务对象还停留在城市的工矿企业、交通运输、水电建设上,为农村专业户、重点户、经济联合体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服务还没有起步;服务的方法和手段一般化,组织、技术措施不够落实;宣传工作跟不上,生产部门对气象部门开展有偿专业服务缺乏了解,等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有偿专业服务目的和意义的认识。
  开展有偿专业服务是气象部门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商品生产发展的需要。气象作为一种技术产品和信息,影响着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过程,与各行各业都有密切关系。商品经济体制改革和商品生产的发展国民经济各部门对气象服务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对服务的质量要求更高。单一的公益服务已满足不了生产发展的需要,必须向生产部门提供针对性强、使用价值高的专业服务。开展有偿专业服务的目的,就是使气象科学技术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为提高生产安全率、商品率和交换率、获取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服务。开展专业气象服务,要投入更多的财力、物力,这些都要计入商品和交换成本,从专业气象服务的社会经济综合效益中提取。因此,以有偿的方式向用户收取一定的费用是必须的,合情合理的。各级气象部门和服务对象都要正确理解和认识这个问题,把开展有偿专业服务作为气象工作改革的一项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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