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5日)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政发〔1980〕94号 1980年4月26日)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印发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水产资源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财富。加强繁殖保护,合理利用资源,是发展我区海洋渔业的重要基础。各级革委会(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作出部署,采取措施,保护生产,迅速贯彻落实,促进渔业的发展。要建立健全渔政机构,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对群众进行耐心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好渔政管理。对破坏水产资源,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要依法惩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水产资源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定
为了繁殖保护水产资源,发展水产事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区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简称《细则》。
一、保护对象和采捕原则
下列重要或名贵的水生动物、植物应重点加以保护:
1、鱼类:带鱼、大黄鱼、青鱼、蓝圆鱼、沙丁鱼、青鳞、二长棘鲷、蛇鲻、金钱鱼、鲱鲤、海鳗、马鲛、鳓鱼、红笛鲷、黄鲷、石斑鱼、鲳鱼海鲶、大眼鲷;
2、虾蟹类:对虾、鹰爪虾、毛虾、青蟹;
3、贝类:牡蛎、贻贝、珍珠贝、白蝶贝、日月贝、鲍鱼、蚶、文蛤、缢蛏;
4、海藻类:江篱、马尾藻;
5、其它:鱿鱼、章鱼、墨鱼、海参、海龟、儒艮。
儒艮(俗称海牛)为稀有珍贵动物,捕捞时需经区水产局批准。
着重保护对象的可捕标准,以达到性成熟为原则,其最低可捕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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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 鱼 肛长25厘米
大黄鱼 体长25厘米
青鱼 体长15厘米
对 虾 体长11厘米
蓝圆鱼 叉长12厘米
沙丁鱼 叉长12厘米
青鳞鱼 叉长7 厘米
二长棘鱼 叉长8 厘米
蛇 鲻 叉长15厘米
金线鱼 叉长12厘米
鲱 鱼 叉长9 厘米
鲳 鱼 叉长12厘米
马 鲛 叉长25厘米
鳓 鱼 叉长22厘米
海 参 体长25厘米
鲍 鱼 壳长7 厘米
珍珠贝 壳长7 厘米
日月贝 壳长6 厘米
海 龟 体重100市斤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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