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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标准计量局关于在我区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标准计量局关于在
 我区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1985〕41号 1985年3月29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标准计量局《关于在我区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计量单位的改革是一项涉及到各行各业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务必充分重视,加强领导,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国发〔1984〕28号)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积极稳妥的实施计划,以保证我区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关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情况和问题,可及时向区标准计量局反映。

         关于在我区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国发〔1984〕28号)和国务院第二十一次常委会议通过的《全面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下简称国务院的《命令》和《意见》),确定了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的我国法定计量单位,规定了具体的实行措施和步骤:从一九八四年到一九八七年年底的四年内,国民经济的主要部门,应大体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一九九0年年底以前,全国各行各业应全面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自一九九一年一月起,除个别特殊领域外,不允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国务院《命令》和《意见》发布一年以来,我区法定计量单位的宣传贯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工作还很不平衡,仍有一些部门对此项工作的宣传贯彻未予足够的重视。为了切实做好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工作,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对这项工作的实施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工作领导
  我区各级标准计量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标准计量工作的职能部门,也是各地宣传贯彻国务院的《命令》和《意见》以及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办事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各级标准计量部门都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各部门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法定计量单位的宣传贯彻和改制工作,于六月底前提出本部门的实施计划,送自治区标准计量局备案。以便督促检查,并进行技术指导。
  二、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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