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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九、凡经批准下达的统计报表,有关单位都应认真按照各项规定填报。如有意见,可向制表机关反映,但在未修改变动前,仍应按原规定执行。
  凡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审批和备案,未在报表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或者备案机关以及批准文号的统计报表,填报单位可拒绝填报,并予揭发检举。
  各级领导机关和政府统计部门,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滥发报表的单位,必须认真检查严肃处理,并制止未经批准的报表的继续执行。
  凡滥发统计报表给基层造成损失的,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对敢于坚持原则的个人或单位,应给予适当的表扬和奖励。
  十、制订和审批报表的期限。各级主管业务部门发往管辖系统外单位执行的当年的各项统计年报制度和次年的各项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一般应在下达前一个月报送审批;有紧急需要者(如重大灾情的调查等)不在此限。
  十一、要加强统计报表的管理,结合修订新的统计报表制度,按照“谁制发、谁清理”的原则,从上而下地由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统一组织,对那些不适应新情况的,重复繁琐或不必要的统计报表或指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理,总结研究,加以改进,使统计报表制度逐步臻于完善。报表清理结果,用书面报告上一级统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十二、各部门制发的各种统计报表,包括全套表式、说明书、目录等,在下达执行时应抄送当地政府统计部门一份;填报单位在报送主管部门的同时应报送同级政府统计部门一份。
  各地区、各主管业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制发并经批准需在次年实施的统计报表,统一编制报表目录(详见附件),主管业务部门送同级和下级政府统计部门,政府统计部门送上级和下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查。
  十三、各地区、各部门和柳州铁路局可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具体情况,拟订本地区、本部门统计报表管理的具体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区统计局备案。
  十四、关于干部统计报表,按照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局、国家统计局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关于统一管理干部统计报表的通知”精神,由自治区人事局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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