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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发或与有关业务部门联合下达的全面性的社会经济情况基本统计报表(包括基层表和综合表),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业务部门都不得重复制发。因特殊需要补充某些报表或指标时,应按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2)区统计局制订的统计报表或对全国报表指标的补充,由专业处主办、综合处平衡会签、局长审批下达,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发往农村人民公社填报的或重要的统计报表,应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3)区直厅、局和柳州铁路制订的和对中央部的业务报表补充的专业统计报表,必须由各该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统一审查、统一管理,一个部门内各职能机构不得自行制发统计报表,发到本部门直属和本系统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性的统计报表,由本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审查,呈送部门负责人批准下达,并送区统计局备案;发到非本系统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由主办部门负责人签署,送区统计局核批。
  (4)地、市统计局(科)制订的地区性的统计报表或对全区统计报表的补充,由地、市统计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区统计局备案;重要的和发往农村人民公社填报的统计报表,应报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并报区统计局备案。
  (5)专、市业务主管局制发到本部门直属和本系统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下达,并送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发到系统外单位填报的,由主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报地、市政府统计部门核批。
  (6)各级领导机关设立的各种临时办公室,以及人民团体、科研机关,一般不要直接发统计报表,工作上必需的统计资料,可向有关部门搜集整理。如确实需要制发少数统计报表,应按上述规定,报送审批。
  五、各级业务部门制发的专业统计报表,其报表内容、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完成期限等,不得与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制发的有关统计报表相矛盾,并应避免重复。
  六、国家统计局制订的或者与有关业务部门联合制订的全国性的社会经济情况基本统计报表所规定的统计概念、范围、方法、分类、表式、编号等,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各业务部门,不得擅自修改变动,以利于全国统一实施。如确需作某些增减变动时,报应经国家统计局核准。
  七、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报表,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或者备案机关以及批准文号,以便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报表,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掌握。对送批和报请备案的统计报表,如有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至第八条的,有权通知制表机关修改或者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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