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统计局
关于统计报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政发〔1981〕181号 1981年11月30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统计局拟订的《关于统计报表管理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统计报表是了解国民经济情况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制订计划和政策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防止和克服统计报表多、乱的现象,切实把统计报表管好。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实施细则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统计报表要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管理的指示和国务院批转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统计报表,不论是定期性的或一次性的(包括类似统计报表的调查提纲),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控制。
三、制发统计报表,兼顾需要与可能和精简节约的原则,以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财力,取得尽可能好的效果。
(1)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必需,而基层单位和统计部门又确能执行的,方可制发。重要的统计报表,事先要经过调查,要进行必要的试点,才能制发。
(2)制发报表要简明扼要,避免重复和互相矛盾。
(3)采取灵活多样的调查方法。凡一次性调查能够解决问题的,就不要搞定期报表;凡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能够解决问题的,就不要搞全面统计报表。
(4)精简报告次数,凡月报可以满足需要的,就不要搞旬、日报表;凡年报可以满足需要的,就不要搞月、季报表;凡可三、五年统计一次的,就不要搞年报。电讯报告,应尽量减少。严格控制报表报送的份数,以减轻基层负担。
(5)调查要有详细的方案。明确规定调查目的、调查方法、统计范围、分类目录、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编报单位、综合单位、完成期限、受表机关等,以利填报。
(6)充分发挥现有统计资料的作用。凡可以从有关部门搜集到资料的,或者可用现有资料加工整理的,就不要再向基层单位制发统计报表。
四、统计报表的制发权限及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