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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工商局关于加强城乡集市建设的报告的通知[失效]

  二、集市建设必须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一九八三年二月国务院颁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城乡集市场地,由各地人民政府纳入城镇建设规划,本着方便群众购销和不影响交通的原则,合理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今年中共中央中发〔1984〕1号文件又要求“大中城市在继续办好农贸市场的同时,要有计划地建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此事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因此,建议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把集市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作为城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规划布局和用地上作合理安排,现有的集市场地,要尽量固定下来,以利于进行投资建设,有些与市容、交通有矛盾的,要结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建设,逐步进行调整,不要轻易搬迁。现有圩亭仍被其他单位占用的,要限期退出来。退出确有困难的,由城建部门另划场地新建,所需费用由占用单位负担。
  三、城乡集市的设置,要因地制宜,立足长远,形式多样。要大、中、小结合,专业性和综合结合,城镇集市的规模和布局,要依据人口的密度、购买力水平、商业网点分布和地理环境以及周围农村经济发展等情况来确定。在城市,除按区设立一至两个较大型的综合市场和一些小型的菜市外,还要开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利于农副产品进城,增加城市的商品供应,并根据需要开设一些专业性市场。县城以下的农村集市,是农村的经济活动中心,集日人多,平时人少。随着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商品交换规模将越来越大。应当根据农村集市特点和发展要求,合理安排场地和建设。所有城乡集市都要逐步做到有防雨防晒设施,尽快改变露天交易,日晒雨淋的状况。临时性的市场,也应有简易设施,场地要平整,搞好上下水道。场内的服务设施,一般应有售货台、鱼池、猪圈、公平秤、物品寄存处等。场外的服务设施,如自行车存放处、饮食店、公共厕所、旅社等,也要尽量配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要有一定面积的仓库,以利存放商品。集市建设要确保工程质量,防止事故发生,还要注意防止盲目施工,造成浪费。
  四、积极解决集市建设的资金和材料来源,集市建设的资金仅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入的市场管理费是不够的,个别地方确实收入少,困难大,非解决不可。建议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和可能,从地方财政收入中拨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进场设点的国营、集体企业和有证商贩、投资,从收入的市场管理费中逐年偿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收好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偏低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整。为了做好收费工作,应当实行岗位责任制。收入的商场管理费,要取之于商场,用之于市场,管好、用好。市场建设所需的钢材、水泥和其他建筑材料,请各地有关部门给予支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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