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教育的十条规定
(桂政发〔1984〕110号 1984年8月3日)
为了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战略目标,“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教育改革要依靠广大教师和职工,充分发挥社会办教育的积极性,走教育社会化的道路,实行多层次、多规格、多种形式办学,积极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教育要为振兴广西培养数量更多、质量更好的人才,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初等教育,试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
普级初等教育是全区教育工作的重点。普及初等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市、县、自治县,要建立市、县、自治县、乡(镇)、民族乡、各级政府、学校和教师的责任制。
在经济、教育条件较好的市、县进行市、县、自治县领导、乡(镇)、民族乡办学、民办公助的初等教育管理体制试点,具体办法由区教育厅与试点市、县,自治县商定。
(二)积极发展民族教育事业
高等学校要进一步扩大向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比例,扩大民族预科班,办好民族高中班。
在少数民族地区要积极发展中等专业学校,首先要积极筹办百色、河池两所综合性中专。
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应采取灵活、多样、特殊的办学措施。
在一百五十五个穷困公社,民办教师工资的统筹金额由国家负担一部分;由县举办寄宿制民族小学或高年级班。
民族自治县要逐步举办民族中学,其它老、少、边、山、穷县中学要增设民族高、初中班;在广西民族学院预科部、广西师范大学和广西艺术学院举办民族高中班人口较少的少数和边远山区的壮族中招生。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小学,要积极使用民族语言教学、在壮族聚居的农村,要逐步推行使用壮文扫盲。
(三)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调整好普通高中与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的比例。到一九九0年,使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数与普通高中在校学生数大体相当。每个市、县、自治县要重点办发好一至二所农(职)业中学。
企事业单位招工和乡、民族乡、村安排各种技术管理人员时,要优先录用专业对口的;农(职)业中学毕业生。高等学校招生时,可适当降低要求招收专业对口的;农(职)业中学毕业生。具体招生办法由区教育厅另行规定。
建立自治区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主要负责全区职业技术教育的规划、师资培训和经验推广等项工作。